第十七条 项目办理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项目自评人员应在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的组织下,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记录。企业自评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的组织下,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完成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周期自评和企业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 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创优项目考评专家和样板项目考评专家应协助项目考评主体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项目进行现场考评。
(一)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依据本集团(总公司)或本检查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开展现场考评工作,及时出具对创优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意见。
(二)在项目考评主体组织北京绿色安全工地初评时,项目考评专家受项目考评主体委托进行现场考评。考评专家组应专业齐全、持证上岗,每次考评工作必须至少有一名样板项目考评专家作为项目考评组长参加,项目考评组长代表专家组出具现场考评意见,并将考评结果录入考评平台。
(三)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建筑施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时,样板项目考评专家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进行现场复核,每次复核工作随机确定考评组长,并由考评组长代表专家组出具现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录入考评平台。
第十九条 项目考评主体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现场考评和复核工作,与受检项目属同一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的专家不应担任专家组长,与受检项目属同一施工单位(独立法人单位)的专家应回避。
第二十条 企业考评专家应协助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企业考评专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进行考评,包括企业安全管理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内容,受检企业建筑施工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可参考项目考评主体对该项目的考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