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应认真履行考评义务,不得无故缺席考评工作。在考评过程中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原则,遵守专家回避原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考评人员和企业考评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其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考评人员和企业考评人员的考核管理情况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考评内容之一。未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或未组织对项目考评人员和企业考评人员的考核管理,均视同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应加强对考评专家的监管,对违反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原则的专家应及时记录其不良行为。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专家,应及时清出考评平台。
第二十四条 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的工作记录应如实录入考评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1月底前对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的信息记入相应考评人员的优良信息记录。“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复核不达标的信息记入对应的初评专家的不良信息记录。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社会及时公布项目考评专家信用信息,并接受社会的举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