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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组是指在本市无明确建筑集团(总公司)管辖的企业,根据企业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涉及轨道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由轨道建设检查组履行建筑集团(总公司)检查、管理职能;具有相关管理能力的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京管理机构对该省市在京建设项目履行建筑集团(总公司)检查管理职能;其他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定检查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