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以及《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铜署办发〔2008〕20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