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大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促进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28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340号)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来源
(一)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返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