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负责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
(三)
(四)依法实施市场监管,开展反价格垄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五)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六)指导、监督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及县(市、区)价格、收费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与监审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及县(市、区)的价格、收费争议;指导开展价格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及价格协会工作。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