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工程建设是一个由多方主体参加的极其复杂的过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结构类型各异、施工方法不一、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影响质量的因素多、建成后使用寿命长、对生产生活影响巨大等特点,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后果严重。
由于不少建设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能力,又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一些工程监理单位对监理的工程投入技术力量不足,监理力度不够;不少设计单位设计质量低劣,设计深度不够,图纸不交圈;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标准、规范施工;加上建筑材料质量问题和政府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致使工程质量得不到有效控制。近年来,尽管我区未发生房屋倒塌事故,但地基不均匀沉陷、设计不合理、施工偷工减料产生的结构隐患和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堵、空、裂等质量通病仍然不少。1997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抽检竣工工程71项,合格55项,合格率77.5%;1998年全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共查竣工住宅工程110项,合格84项,合格率76.4%,有26项住宅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还不满意。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就有可能危及人民生命和给国家及人民财产造成损失,损害政府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其部分条款中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作出了一些重要规定,但作为一部规范建设领域内各项活动的大法,不可能对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出详细的界定。
因此,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抓紧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紧迫的。
二、起草过程
从1996年开始,自治区建设厅收集分析了北京、天津、黑龙江、四川、上海、河北、山东、广东、深圳等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规章,研究了1997年5月31日由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施行的《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学习研究了建筑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根据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起草了条例(讨论稿)。自治区建设厅在条例(讨论稿)的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专门召开了两次建设系统及部分盟市建设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论证会,经过反复修改、审查论证、八易其稿,于1998年4月18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政府法制局与自治区参事室及有关厅局协调并征求意见后,会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及我厅共同组成了立法调研小组,先后赴四川、重庆、湖北等省市进行考察调研,并与当地人大、政府法制局进行了专题座谈。调研结束后,在自治区政府法制局主持下,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结合自治区有关厅局提出的意见,又进行了五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建筑法时普遍认为,各省、市、自治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应由各地建筑管理体制确定。从我区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看,自治区建设厅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直负责对全区的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一直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这种监督管理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第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强制性,这种监督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这种监督管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综合性,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存在于建筑活动的各个方面,所以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不可能局限于工程的某一方面或某一个单方主体,而是贯穿于建设工程活动的全过程和涉及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因此,本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四、五章分别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主体单位在工程质量中的行为和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工程承包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加上建设、施工、房地产开发等单位法制观念淡薄,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致使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得不到很好落实,工程质量缺陷得不到及时修复,用户意见很大,工程质量投诉增多。本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将不超过3%的工程承包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存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门账户,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质量保修金连同定期利息返还施工单位。”这是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多数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会在竣工后一年内暴露,之后工程质量将逐渐趋于稳定。保修金作为工程竣工后的维修准备资金,如果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出现质量缺陷,保修金可作为维修经费用于工程维修。将保修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因为在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需要及时维修时,施工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故拖延维修或者因质量责任发生争议不能及时维修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政府管理工程质量的机构,可以直接动用账户上的质量保修金,组织其他施工单位及时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从而有效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未发生质量问题或施工单位及时修复了质量缺陷,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返还保修金及利息可以防止建设单位以种种不正当理由侵吞该项资金,从而保护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质量责任
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出现的质量问题较多,住户投诉案件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的质量管理差,企业内部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缺乏质量管理人员又不委托监理。个别企业由于受利益的驱动,选用劣质建材、随意压低工程造价,选择不合格施工单位,逃避政府质量监督。因此,在条例草案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一特殊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和责任专门进行了规范。
(四)关于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管线等配套设施应与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已深入千家万户。但由于缺乏统筹考虑,许多住宅工程竣工后,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管线等设施进行二次施工,从房屋的墙体、楼板、屋面等结构凿孔穿线,使房屋结构受到损坏,既严重影响了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又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所以,在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进行设有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管线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时,应当将配套工程与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