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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07/15148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0月9日,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交通运输厅进行了座谈协商,对条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0月9日,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交通运输厅进行了座谈协商,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2018年10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进一步审议修改。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交通运输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我受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章的章名不妥,建议修改。根据这一意见,结合该章规定的主要内容,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章章名修改为“监督检查”。

二、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内容。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该款规定不合理,难以保证鉴定检测的公正性,建议删去。根据这一意见,结合相关工作实际,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该款。〔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五条〕

三、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监理单位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有的列席人员提出,该条规定的处罚偏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以促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这一意见,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中“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三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条文表述作了进一步修改、调整和规范。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草案表决稿)》。

条例(草案表决稿)已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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