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治区人大、政府的悉心指导下、在交通运输厅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的努力拼搏、积极进取下,经过三年的不懈努力,《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于2018年10月13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顺利出台,代表着自治区交通系统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代表着我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由“委托执法”变为“授权执法”,全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未来的监督执法工作中将有法可依,我们也必将做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条例》的顺利出台,为国务院提出的“交通强国”,自治区政府提出的“质量强区”以及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品质工程”重大理念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石。
《条例》明确规定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进一步完善从业单位信用体系,重视权责统一、在我区公路工程行业内推行质量责任终身制,重视法规制度建设、着力打造“法制质监”,进一步明确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我们相信随着《条例》后续工作的不断完善,将会为我区打造“品质工程”从而做出重大的有益贡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