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34号)和《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09〕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程实施目标:对全市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完成加固改造或重建任务,综合提高防御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能力,并使城区中小学校舍达到6度抗震设防标准。工程实施任务:2009-2011年,对全市采矿沉陷区、洪涝灾害区、雷击多发区、山体滑坡及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改造、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建立全市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平台,实时监控校舍安全状况,为中小学校舍建设提供决策支持。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在全面摸清中小学校舍基本状况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合格学校建设和校舍维修改造,科学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同时按轻重缓急,合理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分步骤、有计划地实施加固改造和迁建。
(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专业部门密切配合。市本级学校(含公办、民办和其它部门办)按照属地原则实施管理,所需经费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三)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工程建设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新实施的建设标准,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校舍改造质量,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成为“精品工程”。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中学包含高中阶段学校)。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的排查工作,按照有关防灾要求,对每一座建筑进行鉴定,建立校舍安全档案。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并在对项目建设场址及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三)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拆除;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等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要根据我市自然灾害的特点,重点考虑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改造和D级危房改造。
(一)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对全市所有中小学校舍的逐栋排查,形成鉴定报告,并建设校舍安全信息档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制订校舍安全工程三年加固、改造总体规划及2009年度校舍加固、改造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相关标准,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到2009年底,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30%,到2010年底,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90%,到2011年底,完成全部工作量。
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中小学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工程实施。市发改、教育、监察、财政、建设等13个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教育局311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教育局局长陈天星兼任校安办主任,易可佳、杨泽民、廖社庚、金美芳、关坦良任副主任。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指导组”和“监督检查组”,分别由易可佳、关坦良、廖社庚兼任组长。办公室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考评办法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工程资金,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县市区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设立举报电话,查处重点案件;编发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向县市区提供洪涝、雷击等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并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县市区专业力量不足的,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县市区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负责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统一组织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负责筹措工程配套资金,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的安全档案。
全面建立“市级统筹,以县为主、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筹措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中央财政补助。省里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市、县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资金的基础上,将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不留缺口。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重点支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抗震设防烈度7度地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中小学校,并向农村中小学倾斜。县市区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6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部门要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而垮塌致人伤亡,也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于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