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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相关报道

2022/07/1590 作者:佚名
导读: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行为,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陈敏尔省长近日签署省人民政府第151号政府令,公布我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行为,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陈敏尔省长近日签署省人民政府第151号政府令,公布我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及其管理适用这一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资保障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社会组织协助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应当代扣代存工资保障金。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依照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开工许可、备案、审查等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项目开工名单。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将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通报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范围。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不足10亿元的,超过部分按0.5%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10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1%存储工资保障金。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障金不低于5万元。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按工程造价的3%-5%存储工资保障金。

(一)无故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人数20人以上或者拖欠、克扣工资总额20万元以上的;

(二)因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导致发生20人以上集体上访、集体停工、阻工等突发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经审核批准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后出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

《办法》规定,连续3年在全省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天出具到指定银行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函。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使用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一)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分包方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

施工单位存储的工资保障金被依法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划支后30日内补足;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存储工资保障金。

《办法》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在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0日后,施工单位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返还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及法定利息。因工资争议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待有关机构作出裁决生效后,按前款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申请返还手续。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非施工方原因,因故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自工程竣工1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80%;工程竣工2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余额及法定利息。

《办法》还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工资保障金而办理相关手续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清欠工作;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或者补足工资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按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处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通过省级媒体公布1次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施工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确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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