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居住建筑热环境,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居住建筑设备系统能源利用效率,制定《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2885-201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2885-201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集体宿舍、公寓、养老院等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居住建筑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并应有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中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汇总表可参照《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2885-201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A编制。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
根据辽宁地区的气候特征,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与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严格控制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通过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各个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和输送效率。
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2885-201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