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瓦斯爆炸;(二)火灾;(三)矿井水害;(四)煤尘爆炸;(五)顶板意外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等顶板事故;(六)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