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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说明

2022/07/15260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6年6月1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又进行了修正。实践证明,这部《条例》对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6年6月1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又进行了修正。实践证明,这部《条例》对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截止2009年,建筑业总产值对全省GDP的贡献已经达到8%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连续多年超过20%,全省共有建筑业企业2373家,从业人员85万余人,其中进城务工人员近70万人,不仅为有效地缓解社会就业矛盾做出了贡献,而且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开辟了有效途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市场更趋开放,部分监管职责不断市场化。同时,近年来,国家先后制定了建筑从业人员、企业管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建筑市场的新情况、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一)对《条例》进行修订,是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的迫切需要。这些年来,建筑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围标串标以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比较突出,纠纷、信访、投诉案件不断增加,企业和社会反响较大。针对当前建筑市场的突出问题,适时修订《条例》,明确规范市场秩序的制约机制、重点监管环节和程序、处罚依据等,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显得非常紧迫,十分必要。(二)对《条例》进行修订,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建筑市场及交易秩序与诸多民生问题影响直接,关系密切。如政府当前大量投入的教育、医疗、环保、基础设施、新能源、灾后重建、危旧房改造、保障性住房等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品质问题,城乡居民住房的价格、质量、权益保障问题,建设工程拖欠款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行业和企业的发展问题等,都关系到社会安定和民生问题。尽管各级政府、各部门为解决这些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但要形成长效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市场运行规则,依靠法规制度做保障。(三)对《条例》进行修订,是保障扩大内需,提高投资效益,落实国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央鼓励投资拉动内需、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发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甘肃快速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相继出台实施和全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建筑市场将持续保持投资规模大、建设项目多、参与主体多、市场交易活跃等特点。同时,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及时修订《条例》,创造公平高效的建筑市场环境,明确新型建设组织方式中有关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保障扩大内需项目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重要举措。(四)对《条例》进行修订,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有力保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造成不具备能力的企业和人员承揽工程,建设资金被层层“盘剥”,工程造价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缺失等,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酿成质量安全隐患。完善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市场参与各方主体的行为,可以堵塞工程质量安全漏洞,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和建筑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从而规范、引导和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二、修订过程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09〕27号文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了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修订纳入了2010年度立法计划。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注册人员及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等相关规定,参考湖北、贵州等省新近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本着与上位法不抵触、不违背,立足本省实际、填补管理空白,对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为,一般不采用行政管理方式解决的原则,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铁路、民航、天庆公司等单位和各市州政府的意见,并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0年7月21日,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建设厅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省人大财经办、兰州大学、兰州交大、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省建设工程造价站、中立源律师事务所、锐城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进行了论证。之后,根据专家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10年9月3日经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会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建设厅根据会议精神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本《条例(修订草案)》。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建设项目报建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问题。为掌握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统一全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入口,理顺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做好施工许可等服务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了建设项目报建制度,即在项目立项批准之后,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条例(修订草案)》中作了“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规定。(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中之重。围绕这个主题,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我省建筑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加强了管理机构和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作用和责任,以构建工程质量安全的保证、控制、监督体系,在管理制度上形成闭合管理的体系。同时对认定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监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等方面做了规定,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三)关于诚信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问题。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资源配置作用,依据中办、国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综合监管体系和信息平台,形成各级监管的联动机制和全省闭合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将信用体系建设作为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全省所有的建筑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和人员的建筑活动,按统一的市场诚信标准实施动态监管,对各类企业、人员的建筑活动进行评价,并在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上公布。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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