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联合体有以下特点:
(1)联合体可以集中各成员单位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克服单一施工企业力不能及的困难,在实力上取得承包资格和业主的信任,也增强了抗风险能力。
(2)联合体有自己按照各方参与联合体的合同产生的组织机构和代表,可以实行工程的统一经营,并按各方的投入比重确定其经济利益和风险承担的程度,以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有的称施工联合体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施工承包共同体,因此其各方都能关心和重视承建工程经营的成败得失。
(3)联合体模式在合同关系上相同于施工总包,即以建设单位为一方,施工联合体为另一方的施工总包合同关系。因此,对建设单位而言同样是合同结构和施工过程的组织、管理、协调都比较简单。
(4)在项目施工进展过程中,若一个成员企业破产,其他成员企业共同补充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不使工程的进展受到影响,业主不会因此而蒙受损失。
施工联合体并不是一个注册的企业实体,因此它不存在联合体资本金,它只是为承建一项工程而进行的联合,是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共同投入人、财、物。这样的临时性承包机构要取得承包资质及财务资信,必须有相应法律法规为其提供具体运作的依据,才能做到合法承包。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施工联合体的条件规定相当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