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施工联合体方式承包,对于业主来说与采用总分包方式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业主将工程内容一次性发包出去,只与施工联合体签订一个合同,因而合同关系也很简单,其组织协调工作量不大,主要是协调设计与施工之间的矛盾。业主对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控制也比较容易。不过,当施工联合体成员单位较多时,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的工作量较大,需要格外仔细。但由于施工联合体某一成员破产的风险由其内部其他成员共同承担,而不是由业主承担,因而业主的风险也较小。至于施工联合体所有的成员单位都在施工过程中倒闭的可能性应更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采用施工联合体方式对业主的风险要小于总分包方式。
实际上,从业主的角度出发,主要是从简化合同关系、减少组织协调工作量、有效控制项目目标以及尽可能减少风险等方面来选择承发包方式。他们对以总包方式或施工联合体方式承包并无偏爱,只有在工程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要有本地施工单位参与承包的情况下,业主才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施工单位以有本地施工单位参加的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因此,以施工联合体方式投标和承包主要是施工单位的一种选择。
如前所述,作为总包施工单位,其盈利可能性和盈利率均较大,但同时也伴有较大的风险。若某施工单位虽然具有作为某一工程总包施工单位的实力,但觉得风险太大,不愿作为总包单位独自承担全部风险,而希望与其他施工单位分担风险,就可能选择施工联合体的方式。当然,该施工单位也可以选择作为其他单位分包的方式。不过这首先取决于有无愿意作为总包施工单位的企业;其次,既然是有总包能力的施工单位,一般均不愿意作其他施工单位的分包。这一方面是因为分包单位的盈利率较低,有损于企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可能是认为作分包单位有损于企业的形象。因而施工联合体是达到其既要分担风险又想谋求较高利润的较佳选择。
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工程规模很大,超过了单个企业的生产能力,或企业规模虽然也很大,但所承包的任务已经比较饱满,富余的人员、机械不足以独立承包该工程,这时由多个施工单位联合起来承包,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可以增加承包机会并扩大承包范围,对各成员单位都是有利的。不过,在机械租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等充分发育的条件下,这种情况就不再是施工单位选择施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主要原因。因此,施工联合体常用于大型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工程。由于联合承包客观上扩大了企业的平均规模,减少了参与某一具体工程项目竞争的投标者数目,因而相对降低了竞争的激烈程度,这对施工单位显然是有利的。
组成施工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通常是同类型企业,在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等方面大致处于同一个水平,经营内容和范围一般也没有很大的差异。这一方面有利于施工联合体的组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施工过程中实行统一管理,取得较好的联合效果。在以施工联合体承包的条件下,仍然有可能以施工联合体作为总包施工单位,由其再寻找合适的分包施工单位。从这一角度来看,对于业主来说施工联合体就相当于总包施工单位。
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这种形式也可以用于设计任务和项目管理任务的委托。这时,虽然要结合设计工作和项目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内容组建相应的联合体,但其基本特征则与施工联合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