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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07/1578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次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9月26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次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9月26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二次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27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桂芳、陈延明同志及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又对条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专门研究。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今天的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一定要注重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让老百姓通过拆迁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享受到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建议在条例中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修改时,法制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这一意见作了认真研究,认为条例中所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是要提高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标准,改善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但由于有的被拆迁房屋在结构、成新等方面的因素,在评估时可能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有一定差距,为防止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相差过大,在对被拆迁房屋评估时应规定一个最低货币补偿价格。考虑到全省各地具体情况不一,且大部分设区的市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上积累了一些很好的做法和经验,还有的地方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因此,建议增加一款:“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修改稿第五十三条对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过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是民事行为,不宜给予行政处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删去了该条第二项,并将该条修改为:“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挪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作为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三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二次修改稿第五十七条中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该条中“并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内容修改为“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修改稿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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