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和第八项,将第二款修改为:“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资质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五)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