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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