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干混砂浆或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请资质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标准》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第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一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要继续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对申请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合格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换发资质证书;经核验不合格的或资质有效期届满但未依法申请延续手续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第八条 申请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六)企业的土地使用证、企业设备、厂房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并公示。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合并的、分立的,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销售的预拌砂浆按检验批次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三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当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企业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手册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