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因此,各类审计文书的写作,特别是要得出结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审计文书,必须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同时,制发审计文书,处理审计监督事务,还要切实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而不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主观武断地作出评判。
(2)权威性。有些审计文书是以文件的形式制发的,有着法律的权威性,如“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一经形成、生效,就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对待和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特定程序提出复议要求,但不能置之不理。有些审计文书,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出,而是要作为制发文件的依据或记录审计活动的证明,如审计取证材料、审计工作底稿等,这些材料具有与以文件形式发出的审计文书相同的效力。
(3)保密性。审计文书,特别是审计业务公文,大多数是涉及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指标,涉及具体经济问题及对具体单位、人员的处理。因此,对有些内容需要在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范围内,予以保密。审计文书,特别是审计业务文书,一般都不是普发性的,绝大多数是只发给一个或几个收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