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修订了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起草阶段
编制单位承接《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修订工作后,结合有关管理经验、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技术经济状况和中国环境管理需求,对《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拟修订控制指标进行了分析;结合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对二噁英污染控制技术及控制机理进行了分析评估,并开展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的技术经济分析工作,围绕项目相关工作开展焚烧设施的案例研究,编制完成《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开题报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初稿。
2010年3月16日,通过了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的开题论证会。
2014年8月,完成《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并于2014年10月,在中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2015年3月,完成标准送审稿文本及编制说明。
2015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该标准送审稿的专家研讨会,专家提出补充排放限值中的日均值,补充后需二次征求意见。
2018年6月14日,原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召开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技术审查会,技术审查委员会专家一致通过了该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技术审查,并提出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技术特点,进一步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等意见。
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多次对标准修订工作提出建议,于9月初召开标准工作会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编制组进一步对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了修改完善。
标准计划
2006年7月5日,国家标准计划《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65927-Q-467)下达,项目周期24个月,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提出,由46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发布实施
2020年12月24日,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
2021年7月1日,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实施。
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规则起草。
该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完善了危险废物的定义;
增加了焚烧炉高温段、测定均值、1小时均值、24小时均值、日均值、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已有焚烧设施和新建焚烧设施的定义;
修改了焚烧残余物、烟气停留时间、焚烧炉、焚烧炉温度、焚烧量、焚毁去除率等术语和定义;
优化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焚烧物要求以及焚烧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监测要求;
增加了焚烧炉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技术指标;
取消了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指标;
补充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助燃装置的要求及运行要求;
取消了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规模的划分;
完善了污染物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要求;
删除了多氯联苯、医疗废物专用焚烧设施污染控制要求。
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曦、陈扬、陈刚、任志远、刘俐媛、崔勇、曹云霄、于晓东、侯海盟、赵岩、张广鑫、金重阳、蒋帅、王龙、姚芝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