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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569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并经两次修订,使我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近年来,福州市逐步加大园林绿化投入,绿化面积大幅增加,城市生态环境得到较为明显的改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园林城市建设提出更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并经两次修订,使我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近年来,福州市逐步加大园林绿化投入,绿化面积大幅增加,城市生态环境得到较为明显的改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园林城市建设提出更高的标准以及人民群众对城市生态环境要求的提高,现行办法部分内容已滞后于我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需要,难以适应当前园林绿化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的新格局;不能很好地解决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衔接不畅等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对《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过程

修订本条例是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项目。去年(2013年)6月,经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条例草案提请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去年(2013年)8月和今年(2014年)4月,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和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环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组织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论证,征求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省市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同时,在《福州日报》和“福州人大”网站上全文刊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29日,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主要就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绿地率的确定、对损害园林绿化行为的禁止、砍伐移植树木的程序等内容作出规定,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五章。现就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为适应园林绿化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的格局,并与城乡规划法相衔接,改善全市的人居生态环境,有必要将各县(市)园林绿化工作纳入本条例适用范围。但鉴于要求各县(市)所有乡镇村的园林绿化按照统一的标准规划、建设存在一定难度。为此,结合我市实际,第二条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从福州市五城区扩大至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街。

(二)关于绿地系统规划

规划是做好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前提。为此,第八条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安排园林绿化面积。同时要求市规划、园林部门直接编制重点发展区域的绿地系统规划,以便实施该区域园林绿化建设。为确保绿地系统规划的严肃性,第九条、第十条对规划报批、调整的程序作出规定,防止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出现随意更改绿地范围和用途的情况,有利于保护和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

(三)关于建设项目绿地率

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作出硬性规定,有利于规范推进园林绿化建设。为此,第十二条本着从严控制、适当提高的原则,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以三环为界,对绿地率作不同规定;马尾区及各县(市)以旧城区与新建区为界进行区分,对绿地率作不同规定;同时对道路绿化、工业用地、公园绿地、苗圃等绿地率也分情况作不同规定。鉴于旧城区因客观原因达不到上述标准而确需建设的,第十四条对建设的前提和程序作了补充规定,确保同一等级地段的绿地率达到要求。

(四)关于园林绿地的保护措施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改变绿地性质和随意占用绿地,如公共绿地改为停车场、在绿地上竖立发射塔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绿地被侵蚀。为确保有限的绿地不被随意占用,第二十六条规定改变绿地性质和占用绿地的前提和程序。对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损害园林绿化行为,第二十七条进行了分项列举,在法规层面进行立法禁止,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相关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关于砍伐、移植树木的条件和程序

为了更好保护城市树木,减少砍伐、移植树木现象,第二十八条对砍伐、移植树木的条件作出限定,即仅限于工程建设无法避让,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树木已经死亡等特殊情形。第二十九条对砍伐、移植树木的审批程序进行规定,确保树木不被随意砍伐、移植,并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

(六)关于法律责任

从目前来看,现行处罚标准明显偏低,造成违法成本低,不利于保护园林绿化成果。为此,结合提高违法成本和便于实践操作两方面因素,针对常见的侵占毁坏绿地现象,在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并加大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达到保护园林绿化成果的目的。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连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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