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2019年6月安庆市区大气污染源调查及污染源解析结果,扬尘污染是PM2.5 的重要来源,贡献率达31.1%。治理扬尘污染是降低PM2.5较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对防治大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去年,我市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任务,扬尘污染防治也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扬尘污染本身点多线长面广,需要进行长期的制度化规范化防治,否则一旦松懈,极易反弹。
根据《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2019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要求,2019年起,安徽省对各市实施降尘考核,要求我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每月公布各市和区县降尘量监测结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
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分散在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管理盲区还一定程度的存在;物料砂石露天堆场、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地、石材木料加工等领域扬尘治理还缺乏相关治理标准,这些都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统筹规范。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界定防治职责,明确防治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有必要出台《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借鉴合肥、滁州、西安、鞍山、张家界、盐城、济宁等地经验,在征求并采纳各地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送审稿)》。该《办法》于4月22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于9月2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总则。规定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工程建设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城镇规划区内裸露土地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扬尘污染防治遵循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二是防治职责。分别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是防治措施。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绿化施工,城市建筑物装饰装修,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仓库、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合站生产,从事石材等易产生扬尘的建材加工活动,城市规划区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地,建设用地,港口码头等应采取的防尘措施。
四是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五是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