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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司法观点

2022/07/15207 作者:佚名
导读:(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与工程质保金可一并主张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引用0193页 关于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否一并或分开主张的问题,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主张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有以下情形:一是笼统主张工程款,此种情况下应认为当事人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包括了工程质量保证金;二是将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加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与工程质保金可一并主张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引用0193页

关于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否一并或分开主张的问题,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主张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有以下情形:一是笼统主张工程款,此种情况下应认为当事人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包括了工程质量保证金;二是将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加以区分单独主张;三是明确在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主张工程款;四是明确单独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前所述,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属于承包人工程款的一部分,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属于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一并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当然,如果承包人单独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如建设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则因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到返还时间,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单独就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工程款提起诉讼,未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单独成诉。另外,如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因建设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就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出诉讼请求,但在诉讼过程中或二审期间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而提出诉讼请求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二)建设工程因承包人原因存在缺陷,发包人可拒绝返还或部分返还工程质保金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引用0193-0194页

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拒绝返还或仅部分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实践中多发的问题。我们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对建设工程承担维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如果建设工程确实存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而承包人不维修又不承担鉴定费用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故发包人拒绝返还或仅返还部分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在特定的情形下适用,即建设工程确实存在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实践中,工程产生质量缺陷的原因相对复杂,如工程产生质量缺陷,发包方、承包方首先应进行协商,确认存在的问题,如无法达成一致,应共同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确定原因和责任。质量缺陷的原因和责任确定后,双方应共同确定是否应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扣除部分费用的,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应将其余保证金及时返还,逾期返还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费用超出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还可以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如果是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应及时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逾期未返还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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