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具体包括: 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不包括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市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和除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不包括厂房及构筑物。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3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省以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用于省、市人防重点建设项目补助,具体上缴比例为:县级上缴省级3%,上缴市级2%;市级(含区)上缴省级5%。
五、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以下新建设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建设单位减免缓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证明;或临时民用建筑证明;或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证明;
当地人防、财政主管部门减免缓缴纳易地建设费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