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杭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投资项目审批中开展“形式审查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对杭州市本级涉及投资项目审批图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管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规定和一定的业务规则、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图审机构执业人员是指图审机构所聘用的各类专职、兼职人员。
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图审机构应当按规定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后,将图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等有关信息报送市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人防主管部门在“杭州人防网站”向社会公开图审机构信息,供服务对象选择。
第五条图审机构应当制定办事制度、办事程序,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执业场所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图审机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或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不包括设计单位修改时间):
(一)大型项目为15个工作日;
(二)中型项目和防空地下室项目为7个工作日;
(三)小型和零星项目为4个工作日。
第八条图审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有偿服务,经费由建设单位或委托人承担。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审查图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图审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依法承担审查责任。审查人员对审查过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图审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实行“先批后审”的“形式审查制”的项目,图审机构应向人防主管部门作出图审文件书面合法性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人防主管部门原则上采信图审机构的技术审查结论,即时作出批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监管性复核审查。
第十二条禁止图审机构及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图审文件;
(二)随意降低建设标准;
(三)出借资质、印章;
(四)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非法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建设单位或委托人的利益;
(五)无证照执业,超经营范围执业;
(六)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聘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聘用人防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七)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执业行为或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建立图审机构考核机制。
市人防主管部门对图审机构实行信用考核和年度考核。信用考核为动态考核,分为扣分制(总分5分)和登记不良记录两种形式;年度考核为静态考核,年终1次。
(一)下列情形在信用考核中予以扣分或登记不良记录:
1、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扣1分;
2、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扣2分;
3、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登记不良记录1次;
4、出具的图审文件经人防主管部门复核审查存在问题,致使人防主管部门作出中止执行行政批复决定的,扣2分;
5、出具的图审文件经人防主管部门复核审查存在严重问题,致使人防主管部门作出撤销行政批复决定的,登记不良记录1次;
信用考核扣分每到5分时,登记不良记录1次,并予以警告。登记不良记录2次的,暂停该图审机构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责令限期改正。
(二)图审机构年度考核被评为先进的,在信用考核中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市人防主管部门对图审机构的信用考核结果在“杭州人防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图审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在次月5日前将图审月报表报市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图审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督促其整改,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撤销其图审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杭州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