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是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基础性、重要性规范文件,共6章62条,内容涉及应急管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以及应急标准贯彻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等内容,包括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基本原则、组织管理、标准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技术要求、奖惩机制、基础研究、国际交流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办法》明确规定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标准,对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进行监督 。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应急部“三定”规定,进一步规范优化应急管理标准化各方履行职责,规定应急部设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急部政策法规司对标准化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履行归口职责;应急部负有标准化管理职责的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具体管理相关领域标准化工作,履行业务把关职责;应急部管理的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保障,履行技术把关职责。
根据《办法》规定,从标准层次划分,应急管理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从标准类别划分,分为安全生产标准、消防救援标准和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标准;从标准属性划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办法》规定标准制修订计划采取“随时申报、定期下达”的方式,一般每半年集中下达一次行业标准计划或者向国家标准委集中申报一次国家标准计划。在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的程序方面,要求标准制修订公开、透明,规定标准技术审查的形式、内容、要求,突出技术委员会及其委员、专家对标准的技术把关,确保标准质量。明确规定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对报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由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审定并经部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程序和权限发布。对应急管理急需标准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出标准、多出标准、出好标准。
根据《办法》,明确提出应急管理标准的实施按照“谁提出、谁实施”的原则,由提出标准项目建议的业务司局和单位负责组织标准贯彻实施相关工作,确保责任到位。同时,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规定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以强化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
《办法》规定,对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标准项目安排和工作经费上予以优先支持。对未能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和业绩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委员会,以及对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技术委员会或者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要给予相应惩罚。
《办法》规定,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对独立开展地震和煤炭标准化工作,有关重要制度性文件和制修订的标准应当向应急部备案,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由应急部统一管理;应急管理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修订等相关标准化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标准委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有关业务司局负责,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对于标准项目没有对应分技术委员会的,由有关技术委员会按照政策法规司和有关业务司局的意见,承担标准项目立项、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