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应为交通系统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单位在职或长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获得公路、水运工程高级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经交通部组织的监理工程师统一培训或交通部认可的监理工程师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或者有五年以上的设计、施工管理实践经历,获得公路、水运工程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已二年,经交通部组织的监理工程师统一培训或交通部认可的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三)曾在交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过施工监理工作。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尚未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条件,因需要已确定在某交通建设项目中从事施工监理工作,可申请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为非施工企业人员;
(二)获得公路、水运工程高级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
或者有五年以上的设计、施工管理实践经历,获得公路、水运工程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已二年;
(三)参加过监理业务培训,熟悉监理岗位各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