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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第三章 评审、注册与注销注册

2022/07/15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交通部成立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质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部批准。 监理工程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期限为每年的第一季度;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两次,申报期限分别为每年的第一和第三季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口、航务(运)管理局对交通小型基本建设工程的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评审时间、要求申报的期限可根据本地

第九条 交通部成立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质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部批准。

监理工程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期限为每年的第一季度;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两次,申报期限分别为每年的第一和第三季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口、航务(运)管理局对交通小型基本建设工程的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评审时间、要求申报的期限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交通建设需要确定。

第十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应填写申请报告(见表一、二),由所在单位报请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已获得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认为符合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条件后,可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者,由对其资格审批、注册的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注册并收回证书:

(一)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退出交通系统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单位或被解聘。

(二)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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