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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全文公布

2022/07/15150 作者:佚名
导读:为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以下简称4

为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附件1-5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五方项目负责人)以及为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6-13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五方项目负责人和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书》应当作为签订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落实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纳入北京市建设工程有关企业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进行记分处理。

五、《授权书》和《承诺书》的签署和向有关单位、机构提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时,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承诺书》。

(二)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承诺书》。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人员保持一致。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时,应当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示勘察、设计单位的《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承诺书》,由审查机构将《授权书》和《承诺书》相关信息录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设单位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和《承诺书》。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同时应将《授权书》和《承诺书》上传到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平台)。

(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签订供应合同时,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承诺书》。签订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两份《承诺书》,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一份《承诺书》,信息档案留存一份。施工总承包同时应将《承诺书》上传到评估平台。

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签署《授权书》和《承诺书》。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重新签署《承诺书》。人员变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向有关单位和机构提供新签署的《授权书》、《承诺书》。

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联合体时,组成联合体的单位应当联合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八、《授权书》、《承诺书》的内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特点,结合自身实际,在不改变现有式样内容要求的基础上增加附件进行补充。

九、《承诺书》中的内容应当纳入各单位(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范围。各单位(企业)应当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督导责任人及时签署《承诺书》,负责对《承诺书》进行审核并承担责任;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鼓励有关单位进一步细化承诺制度,确保承诺内容执行落实到位。

十、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和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以下简称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存。施工总承包单位留存的《授权书》、《承诺书》移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其他单位留存的《授权书》、《承诺书》按有关规定由本单位进行管理。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4)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十一、发生124号文规定的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且由于所供应的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存在的生产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应对预拌混凝土、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法定代表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该法定代表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对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社会公布曝光。

十二、(责任追究补充要去)造成发生124号文规定的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五方项目负责人、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三、(适用范围)自通知发布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十四、(对补签的要求)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且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授权书》、《承诺书》的补签工作。于2015年X月X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钢筋供应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有关单位和机构提供。

附件略: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7.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8.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9.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0.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1.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终身责任承

诺书

12.预制混凝土构件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终身责

任承诺书

13.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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