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水设施改造应考虑水质条件、占地条件、挖潜要求等方面的要求,统筹选择系统性技术方案。
2、水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Ⅰ、II类水体,因水厂工艺或设施原因造成供水水质的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等)、消毒剂指标(余氯等)和感官性状指标(浑浊度等)不能达标的,应完善常规工艺设施或进行设施改造,有条件的可采用超滤等膜处理工艺。
3、水源为存在有机污染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I类水体,包括部分季节性污染的II类水体,一般应采用强化常规工艺;对于有机物、嗅味等水质指标不能达标的,应增设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
4、水源有机物或氨氮污染严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I类水体的相关要求的,应综合采用预处理、强化常规处理和深度处理等技术措施。
5、地下水源铁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水体的水厂,应设置或完善除铁除锰设施。
6、水源氯化物、总硬度、硝酸盐、硫酸盐超标时,宜优先用替代水源方案,或经综合比较采取特殊处理措施。
7、对于水源存在某种特定污染物质的,应根据污染物去除特性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8、水源存在较高突发性污染风险的水厂,应统筹考虑供水系统调度和应急处理设施建设。
9、输配管网中因管道材质等问题影响供水水质安全时,应对管网进行更新改造。
10、水厂改造中应注意提高工艺的自控水平,为稳定运行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