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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97修订)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2022/07/158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 市政养护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应按分工搞好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保持其完好、畅通。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三十三条 市区排水系统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实行有组织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二)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 (三)占压、掩埋、堵塞或损坏排水设施、标志; (四)圈占排水设施用

第三十二条 市政养护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应按分工搞好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保持其完好、畅通。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三十三条 市区排水系统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实行有组织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二)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

(三)占压、掩埋、堵塞或损坏排水设施、标志;

(四)圈占排水设施用地;

(五)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和倾倒污水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五条 沟渠两侧三米的范围内,不得占用。过去已经占用的,要逐步清除。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影响原排水设施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保持排水畅通。

第三十七条 雨水、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排放单位须先自行处理,达到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标准后,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者,应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损坏或堵塞、冒溢,负责市政养护维修的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二日内疏通或抢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堵塞、冒溢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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