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占路费、掘路费及其他费用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免缴占路费、掘路费。
第五十三条 恢复路面保证金和回填保证金的数额,按应缴占路费、掘路费的百分之十计收,但最低不少于二百元,最高不超出五千元。
第五十四条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的城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发布的《青岛市市区道路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下水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市过去其他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