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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2022/07/15147 作者:佚名
导读: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的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可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的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可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发包方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咨询。

承担咨询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咨询报告的科学性负责,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发包的范围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招标由发包方依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进行勘察、设计业务的招标,应当遵循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并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水平、业绩和信誉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按技术要求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给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体单位,负责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对发包方负责,但必须接受主体勘察、设计单位的指导与协调。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勘察、设计全部业务或主体业务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可以将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工程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接受的业务再次分包。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境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最低和最高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或抬高勘察设计费用。

为促进科技进步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在合同中根据工期、成本和质量约定优质优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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