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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22/07/15147 作者:佚名
导读: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 (二)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

(二)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一至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图章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四)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生产线、专用设备和建筑材料等除外;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借用勘察、设计人员手续的;

(二)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

(三)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的;

(四)无正当原因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五)采用超出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未通过审查、鉴定的;

(六)勘察、设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拨付施工图的技术审查费的;

(三)对重大勘察、设计事故进行技术鉴定时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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