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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2022/07/15135 作者:佚名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对我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在龙海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配套费由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含不计容建筑面积,下同)征收(地下室按建筑面积结合项目用地性质征收,居住小区配套商业建筑按商业标准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新征地工业(含仓储)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预先征收部分配套费,余额部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批准的容积率计征。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土地出让价格中除有标注已包含配套费外其余均认定为不含配套费),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我市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工业标准厂房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六、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或缓缴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一类区征收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60元,商业含写字楼每平方米80元,工业每平方米35元;

二类区征收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40元,商业含写字楼每平方米60元,工业每平方米25元。

其他建制镇征收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30元,商业含写字楼每平方米30元,工业每平方米15元。

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八、城市规划区及土地类别划分:

(一)城市规划区:

1.东起南溪(浮宫桥)、西至西溪桥(含榜山镇九龙江西溪以南区域除岭口村外的全部)、南到沈海高速公路(海澄-东园段)及漳州开发区连接线、北至九龙江中港。

2.建制镇规划区:经龙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范围。

(二)城市土地类别划分:

一类区:锦江道--海澄东环城路--西浮路--二环路至通往双第华侨农场路口--紫云山北麓--沈海高速--锦江道围合的区域。

二类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域、 颜厝镇和九湖镇位于漳州城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龙厦铁路以南的区域。

龙厦铁路以北以及榜山镇位于漳州城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区域,按照漳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建制镇:程溪、紫泥、东园、白水、浮宫和港尾镇。

九、收费单位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或监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缴存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区规划区范围以外各建制镇规划区内的配套费全额缴纳后,按年度结算,由各建制镇、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50%返还给各建制镇专项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十、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龙海市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3〕37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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