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区和县级市建委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依权限审批招标机构的资格。
(四)复议不服招标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 市建委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以下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市属区、县级市建委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区应设立工程招标管理机构,依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实施资格审查。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裁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和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七)对中标的建设工程实行跟踪并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