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技术要求,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和安全适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新建和旧线改造及运营期间的工程测量。
1.0.3 在同一城市内的轨道交通工程控制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平面和高程系统应与所在城市平面和高程系统一致;
2 工程建设前应在城市一、二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专用平面、高程施工控制网,其与现有城市控制网重合点的坐标及高程较差,应分别不大于50mm和20mm;
3 施工前应对已建成的平面、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测,建设中应对其进行检测。
1.0.4 城市间的轨道交通工程控制测量除应满足本规范1.0.3条中的2、3款外,还应采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当城市间坐标、高程系统不一致时应进行相应的换算。
1.0.5 线路工程控制测量应采用附合导线(网)和附合高程路线的形式。特殊情况下采用支导线、支水准路线时,必须制定检核措施。
1.0.6 在隧道贯通前,联系测量、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和地下高程控制测量,随工程进度应至少独立进行三次,满足限差后应以各次测量的平均值指导隧道贯通。
1.0.7 暗、明挖隧道和高架结构横向贯通测量中误差为±50mm。高程贯通测量中误差为士25mm。
1.0.8 施工期间内和运营期一定时间内,应对线路结构和临近主要建筑、管线等进行变形监测,并应制定应急变形监测方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