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湘潭市第四部地方性法规《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7年12月启动《条例》制定工作以来,各相关单位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2018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提请湘潭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7月27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9月27日—28日,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获表决通过。《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和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部分。
那么,湘潭市第四部地方性法规为什么聚焦“城市绿化”?又希望通过立法解决哪些主要问题呢?
“首先是为了破解城市绿化管理的难题。”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湘潭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绿化工作日趋复杂。特别是中央“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修改,地方配套立法没有及时跟进,湘潭市在城市绿化管理活动的部分领域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如政府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畅、监督管理流程不科学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条例》从城市绿化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划定和管理等着手,对绿化活动中涉及到的规划、建设、管养等环节中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尤其是交叉职责,进一步进行明确和理顺,对管养责任人及其管理职责进行了划分和界定,力求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在全市绿化活动中形成一个层级分明、部门联动、过程全覆盖的监管网络体系。
同时,《条例》也回应了群众关切的焦点问题。比如对绿化规划的科学制定,城市绿化工程招标验收程序的确定,行道树更换的程序,树木砍伐、移植程序,居住区绿化以及城市绿化知情权与参与权等,《条例》进行了一一回应。“我们希望借助科学的制度设计来化解城市建设与城市绿化之间的矛盾,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绿色、宜居、美丽湘潭。”这位负责人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