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和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按《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04〕14号)执行。
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行邀请招标。为减少招标成本,建设单位可将若干个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捆绑公开招标。
第四条 同一建设单位同时申报立项的两个及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同类性质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捆绑公开招标:
(一)同一条道路不同区段的项目;
(二)同一条河堤、沟渠不同区段的项目;
(三)同一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项目;
(四)同一开发区内的项目;
(五)同一院落内的项目;
(六)同一校园内的项目;
(七)相邻道路上的项目;
(八)政府确定的同一批次建设的项目;
(九)其他适宜捆绑招标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非同时申报立项,一年内又提出申报立项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五条 应当捆绑公开招标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较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制约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应当捆绑招标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可不采用招标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等需紧急启用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五)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六)属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日常维护或清疏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贸易局应依照本实施办法认真核准总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发包方案,招标项目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委托招标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及重要材料的采购等。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达不到招标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直及中央、省属驻梅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