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下列审批材料: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四)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五)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中、高级技术人员应附职称复印件); (六)单位资历和主要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明;
(八)注册资金证明;
(九)单位开立帐户的银行及帐号;
(十)施工工程有关的证明文件(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工程成果鉴定证明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反馈意见);
(十一)申请甲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还应提交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申请人自下发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资质管理部门应限期要求申报单位补交。逾期不补交,视为放弃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把丙级施工单位的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质管理部门分批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获得资质的单位名单和资质级别。公告费由申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含正本和副本,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冒用,擅自印制或伪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