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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地质勘查监理、防治工程设计监理、防治工程施工监理、防治工程合同商务管理、防治工程信息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崩塌、滑坡和不稳定斜坡(含水库塌岸等)、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主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的监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工程监理
受业主委托,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的质量、进度(工期)、费用和合同事宜的监督与管理。
在规范的条款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或工作,统称为工程。
2.2
监理单位
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监理任务并与业主签订了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具有法人资格和国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3
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是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4
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5
监理工程师
获得国家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上岗证书,在监理机构中负责或承担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主持单项或分项工程的监理工程师也可称为项目监理工程师,从事专业监理工作的也可称为专业监理工程师。
2.6
监理员
经过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在监理组织中承担具体监理辅助、服务或现场一般性工作的人员。
2.7
监理规划
用来指导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