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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2022/07/1518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事故隐患等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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