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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2022/07/15135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该费用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中予以单列,并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项目作业环境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件时,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以及满足安全施工进度需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先期拨付计划;

(三)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相关资料;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需要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变动方案,并依据变动方案,对原有的施工图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施工图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重新审查,未经重新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变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予以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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