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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22/07/15105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按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按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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