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路灯、交通信号、有线电视、人防、工业管道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市规划、通讯、电力、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纳入业务管理程序,相互配合,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路灯、交通信号、有线电视、人防、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补充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图。
第十六条 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接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第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管线抢修工程,需调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随时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对接收的地下管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划分利用范围,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或报送的档案不准确,致使地下管线损坏的,其损失由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自行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清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而擅自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即自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