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淮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2022/07/1515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桥涵,建设单位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立即排除,恢复照明。 因其他事故损坏照明设施的,责任人应配合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 (二)在路灯线杆上悬挂有碍照明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擅自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损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桥涵,建设单位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立即排除,恢复照明。

因其他事故损坏照明设施的,责任人应配合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

(二)在路灯线杆上悬挂有碍照明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擅自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迁移安装费。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