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1.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其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在地在佛山市顺德区的,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应当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
4.删除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