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包括省市财政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并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设立、申报、拨付和使用及监督检查的管理。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公开公正、确保任务、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